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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双方享有选择与谁缔约的自由

发布时间:2025-08-30 04:50:13

缔约双方享有选择与谁缔约的自由是对的。
契约意思自由的核心,是契约之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时,才具有合理性,否则,便是法律上的专横暴虐。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应根据契约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决定,而不得受到国家的干涉。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容包括:是否缔结契约的自由(缔约的自由),与谁缔结契约的自由(对象选择的自由),订立什么内容的契约的自由(内容的自由),以何种方式订立契约的自由(方式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有几种: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综上所述,当事人有创设或不创设契约的自由,契约的法律效果完全由当事人意思决定。其具体内容概括有: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契约内容自由、契约类型自由、解约自由以及选择裁判自由等。
当事人享有缔约自由,包括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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