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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茂南区普通高中学校终止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发布时间:2025-08-29 00:42: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终止需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要求份数(份/套)纸质版/电子版来源渠道原件复印件1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申请表

原件3份

30纸质申请人2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申请报告(写明终止办学原因)

办学机构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原件3份

30纸质申请人3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2纸质申请人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无10纸质申请人5承担办学单位终止办学后责任的保证声明书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2纸质申请人6经办人授权证明

原件3份。凡提交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申请单位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30纸质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网址:http://w***s.maoming.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教育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

特殊环节

有无特殊环节有特殊环节特殊环节名称特殊环节时限规定和要求审查量化表实地核查90工作日特殊环节总时限90工作日特殊环节总时限说明实地核查时限9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6号大院金源盛世1号楼二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9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茂名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九条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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