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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发布时间:2025-08-29 12:44:11

天津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如下: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3、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不超过65岁);法定退休年龄一般女性55岁、男性60岁;
4、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
5、本人没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6、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是指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建造、翻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住房的,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当前存在未还本息或担保人代还记录;
2、近两年内存在贷款展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还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
4、有呆账或核销记录;
5、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
6、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超过24期。
天津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具本市户口,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无未还公积金贷款,购房需满足规定。

天津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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