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29 12:44:02
一、没有记录的曾用名如何证明
1、没有记录的曾用名证明方式如下: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
(3)如需委托他人**,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
(4)申请人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登记的,可不用再出具证明。需提供原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公民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
公民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的条件如下:
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4、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5、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
6、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没有记录的曾用名如何证明,包括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登记卡、受托人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以及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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