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29 08:02:46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对法定产假期以外的额外假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比如《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
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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