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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新会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发布时间:2025-08-29 08:02:19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设立企业或新设立企业,可冠省名:(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二)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农、林、牧、渔类企业;2.经济鉴证类企业;3.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4.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5.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6.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已设立企业近三年应当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近三年中一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2.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3.持有驰(著)名商标;4.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鉴定,开发的新产品属填补国内或者省内空白;5.省***批准设立;6.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7.省***另有规定。二、冠“江门市”、“江门”注册资本达50万以上(含50万)。

二、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要求份数(份/套)纸质版/电子版来源渠道原件复印件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全体投资人签署

10纸质行政机关(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全体投资人签署

10纸质行政机关(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申请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

01纸质行政机关(国务院)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省工商局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企业名称核准变更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或通过信函、传真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齐全,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情况复杂的5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泗开发区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新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十条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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