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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一房两卖的法律对策

发布时间:2025-08-29 07:58:41

由于同一标的房屋上并存众多权利,各权利人只能就同一财产请求权利保护,购房人要求办理房屋“两证”的,但如何避免购房消费者与抵押权人、工程款权利人等间的权利冲突、减少***的发生?

(一)加强房地产预售商品房的管理监督力度。房地产业急剧升温,发展速度,加强***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管理部门严格要审查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确保该类企业完全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实质要件。要加强对房屋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源头上避免一房两证、一房两卖现象的发生。

(二)严格审批房屋预售许可证和严格监督房屋预售、抵押登记,确认开发商完成国家预售规定的配套建设和交纳应缴的费用,并完成预售前的所有法定行为,达到“五证齐全”的前提下,方可指令预售许可,发给开发商预售许可证。在预售过程中,相关***部门还得做好跟踪监督工作,严格审查每套房屋、每栋楼房的销售是否合乎相应法规的要求,从根本上堵住重复售房的漏洞。

(三)理顺管理权责关系,建立快捷查询系统。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花大力气理顺各级职能,做到上下衔接,同级权责范围明确,避免多头管理、重复管理。要从方便群众、遏制欺诈的原则出发,建立快捷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查封抵押登记电脑查询系统,避免一房多卖、一房多抵的现象发生,构筑房地产反欺诈机制。

(四)提高购房者的法律意识。在房地产交易火暴的今天,因为购房被骗的乏其人。为了能防止不法开发商行骗,除了在思想上提高警惕,还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5月7日公布、6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买房人可以要求双倍赔偿: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是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是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五是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具备上述五种情况情形之一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房多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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